第十三条

已修改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经营内容和场所等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