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办与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从事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场所、器材、设备合格证明;(三)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明。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