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从事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场所、器材、设备合格证明;

(三)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明。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