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按照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确定。

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布的体育项目,结合自治区实际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