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旗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