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有林地区的森林消防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情了望台,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

(二)设置防火通道、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三)配备消防交通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

(四)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五)配备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