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有林地区的森林消防设施建设:(一)设置火情了望台,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二)设置防火通道、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三)配备消防交通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四)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五)配备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