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规定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