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森林防火期内,不得违反规定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