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森林防火期内,用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森林消防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用火手续。申请用火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说明用火的目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二)制定防火、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三)落实消防措施,明确现场责任人;

(四)配备消防人员和扑火器材等物资;

(五)用火地点风力在三级以下;

(六)开辟防火隔离带。

森林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用火,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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