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长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划定戒严区,规定戒严期。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