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确定重点林区首席消防员。首席消防员应当熟悉本地区森林植被、地形地貌,精通森林防火业务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首席消防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林区消防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二)林区初现火情时,立即组织扑救;(三)为指挥部扑火决策提供方案。火灾现场领导应当尊重和听取首席消防员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