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集会、游行、示威中,应当佩戴负责人标志,并履行下列义务:(一)随时保持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的联系,组织好集会、游行、示威:(二)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员进入队伍;(三)指定不少于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二的人员佩戴明显统一标志,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