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集会、游行、示威中,应当佩戴负责人标志,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随时保持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的联系,组织好集会、游行、示威:

(二)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员进入队伍;

(三)指定不少于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二的人员佩戴明显统一标志,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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