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为维持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主管机关可以在下列单位所在地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一)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济南军区机关、省军区机关和省级其他要害部门;

(二)中国共产党济南市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军分区机关;

(三)县、区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地军事机关;

(四)省、市、县、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五)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和油库、粮库等要害单位。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要求越过临时警戒线表达意愿的,经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许可,可以推举一至三名代表进入,其他人员不得逾越。

临时警戒线为金黄色标志的警戒牌、警戒绳带、警戒栅栏、或者警戒标兵线。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