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其参加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不得投掷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三)不得拦截车辆、设置路障,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四)不得诽谤、侮辱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五)不得沿途刻画、涂写、张贴标语;
(六)不得发表、呼喊、散发、举持与本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讲、口号、传单、横幅;
(七)不得侵占或者损坏园林绿地、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