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企业、事业单位举办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机构。已经举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学前教育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办学或者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