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企业、事业单位举办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机构。已经举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学前教育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办学或者改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