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五章 扶持与奖励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鼓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提供优质特色保育教育服务,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多样化选择。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提供人事代理、社会保险服务。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