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费与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学前教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学前教育机构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可能对学前教育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