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学前教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学前教育机构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可能对学前教育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