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不得跨学期收费。

学前教育机构所收费用应当全部纳入机构资金账户,逐项设立科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