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区)人事和编制机关应当根据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规模,按照省规定标准核定编制,配齐配足保育教育人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参照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编制标准,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