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五条已修改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公务员、青少年、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现实需要,确定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