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通过多种载体、形式和方法,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以及法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主题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