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公务员、青少年、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现实需要,确定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