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四条已修改法制宣传教育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