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