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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