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