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分别由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会议通过,并分别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市长署名,正式行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共同签署。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