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损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的;(二)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三)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超限行驶的;(四)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损坏、破坏桥梁护栏、栏杆扶手,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