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