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

(三)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四)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损坏、破坏桥梁护栏、栏杆扶手,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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