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