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