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