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十米;

(二)乡道不少于五米;

(三)村道不少于三米。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农村公路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

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