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名称、行政等级、里程等信息。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档案,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