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项目招标方案应当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二)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