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以及处理相关投诉中,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