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项目招标方案应当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

(二)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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