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以及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