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以及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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