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按照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诉事项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