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八条有效开标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开标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二)开标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五)投标人异议及答复情况;(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开标记录由主持人、投标人、记录员以及到场行政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