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九条有效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可以设立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