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可以设立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