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开标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开标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投标人异议及答复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投标人、记录员以及到场行政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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