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