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执行核定的票价标准或者未使用统一客票的;(二)强行拉客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的;(三)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营运,未组织乘客换乘其他车辆或者退款的;(四)车辆卫生状况、性能、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五)乱丢乱扔车内垃圾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