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