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执行核定的票价标准或者未使用统一客票的;
(二)强行拉客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的;
(三)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营运,未组织乘客换乘其他车辆或者退款的;
(四)车辆卫生状况、性能、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五)乱丢乱扔车内垃圾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